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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议定书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持有本国政府发给的全权证书,
  深信按照1963年11月27日联合国大会第1911(XVIII)号决议谈判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是保证核武器不扩散的一个重要步骤,
  认识到核武器不扩散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以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一个方法,
  愿意为终止军备竞赛,特别是在核武器方面的竞赛,并为加强以各国相互尊重和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和平世界,尽力作出贡献,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以本文件作为附件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所阐明、划分和记载的拉丁美洲关于战争目的方面非核化的规则,其全部明示目的和条款应得到本议定书各签字国的充分尊重。
  第二条 因此,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各国政府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帮助在该条约按其第四条规定所适用的领土上作出涉及违反该条约第一条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各国政府还承诺不对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各国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与以本议定书作为附件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相同,该条约第三、第五两条所载的关于领土和核武器的定义,以及该条约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三十和第三十一各条关于批准、保留、退约、有效文本和登记等规定,都适用于本议定书。
  第五条 本议定书对于已批准的国家,应自各自的批准书交存之日起生效。
  为此,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代表本国政府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熊向晖(签字)
1973年8月21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73年8月21日关于签署这一议定书的声明
  (2)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3)第一附加议定书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1973年8月21日)

  拉丁美洲国家为了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威胁和核讹诈政策、维护拉丁美洲的和平与安全,提出关于建立拉丁美洲无核区的主张。中国政府尊重和支持这一正义主张,并应墨西哥合众国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要求,决定于1973年8月21日于墨西哥城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作为第一步,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首先应该承担义务,保证不使用核武器,特别是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核武器。中国政府多次声明,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外交部长姬鹏飞代表中国政府曾于1972年11月14日对拉丁美洲无核区作出了具体保证。现在中国政府愿重申这些保证,即:中国决不对拉丁美洲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也不在这些国家和这一地区试验、制造、生产、储存、安装或部署核武器,或使自己带有核武器的运载工具通过拉丁美洲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需要指出,中国政府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并不意味着中国在裁军和核武器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有任何改变,特别是,这不影响中国政府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一贯立场。某些拥有大量核武器的国家正是利用上述两项条约,企图在世界上建立它们的核垄断、核优势、核霸权。中国发展核武器完全是被迫的,是为了防御,为了打破核垄断,进而消灭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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