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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本协定须经缔约方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后方可生效。协定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以及生效可在附件和议定书的签字、批准或接受之前单独进行。”
  第四条 
  缔约各方同意,在第三十六条“批准或接受”之后插入新的第三十六(bis)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bis)条
  本协定对大湄公河次区域任何国家开放加入。加入书应保存于缔约各方政府。”
  第五条 
  一旦某一GMS国家加入,则协定的标题自动被修改为包括该加入国的名字。
  第六条 
  上述协定修正案须经缔约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
  本修正案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仰光签署,一式三份,以英文写成。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总理府部长

宋蓬·孟孔维拉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蓬萨孔·劳哈维奇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附件三:
关于澄清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运输协定*与其附件和
议定书的关系及承诺修改协定第17条(驾驶证)的谅解备忘录

  * 系指《柬埔寨王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柬埔寨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缅甸联邦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忆及最初于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2001年11月29日在缅甸仰光修改、并由柬埔寨王国于2001年11月29日在缅甸仰光加入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还忆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第九次会议上达成的关于所有GMS六国采纳并签署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的一致意见;
  认识到签署协定并不约束签署国签订须另行商定的附件和议定书,并且协定的某些条款如果没有必要的附件和议定书仍将无效;
  考虑到旨在相互承认驾驶证的协定第17条提及1985年7月9日在吉隆坡签订的《承认东盟国家颁发的国内驾驶证协定》;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于其他GMS国家,既非东盟成员国,也非东盟各协定的签署国;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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