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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附件一      危险货物的运输;

  附件二      国际运输车辆登记;

  附件三      易腐货物的运输;

  附件四      跨境边境手续的便利化;

  附件五      人员的运输;

  附件六      过境和内陆通关制度;

  附件七      交通规则和标志;

  附件八      车辆的临时出口;

  附件九      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      运输合同条款;

  附件十一     道路和桥梁设计及建设标准与规范;

  附件十二     跨境和过境设施与服务;

  附件十三(a)  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制度驾驶许可证种类和要求;

  附件十三(b)  多式联运经营人跨境运输经营颁证标准;

  附件十四     集装箱海关制度;

  附件十五     商品分类制度;

  补充附件     驾驶证

  议定书一     通道、线路、出入境口岸(跨越边境)的指定

  议定书二     道路使用者的过境运输交费

  议定书三     服务密度和能力配额与许可证的发放

  附件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修正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忆及1999年11月26日在万象签订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还忆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第九次会议上已同意,所有GMS六国应在2001年底前采纳并签署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
  为了修改该协定以便在初步阶段作为一个基础扩大GMS国家客货运输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序言第一段由“缔约各方”代替。
  第二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条“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第(1)段替代为:“协定: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第三条 
  缔约各方同意,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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