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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8)将任何要引入有关国际运输文件和程序的新境要求或修改提前通知其他缔约方。

第十部分 最终条款

  第三十六条 批准或加入
  本协定须经缔约方各方政府批准或接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 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
  在必要的地方,缔约各方应将其国家法律与本协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八条 保留
  对本协定不允许有任何保留。
  第三十九条 生效
  本协定自所有缔约方批准或接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协定的中止
  每一缔约方可在影响其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立即暂时中止本协定的执行。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中止尽快通知其他缔约方,但一旦情况恢复正常应结束中止状态。
  第四十一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协定及对其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在其他任何现有协定和国际公约下也作为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两个或多个缔约方之间有关解释或执行本协定的任何争议,应直接解决或在联合委员会内通过友好谈判解决。
  第四十三条 修正
  任何缔约方均可通过联合委员会对本协定提出修正案。此种修正案必须经缔约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退出
  (a)任何缔约方可在本协定生效满两年后通过向其他缔约方交存退出通知的方式退出本协定。
  (b)退出本协定应在其交存退出通知一年后生效。
  本便利跨境客货运输协定由以下全权代表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万象签署,一式三份,仅有英文文本。

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部长

炮·本那丰

泰王国交通运输部部长

素帖·特素班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黎玉环

  附件一:
附件和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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