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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2.联合委员会对本协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其将作为一个商讨问题和友好解决争端的论坛,还可向缔约各方提出建议并拟订本协定的修正案。

第九部分 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
  1.人员、运输经营人员和车辆应遵守东道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2.只有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东道国主管部门才有行使当地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3.东道国可暂时或永久拒绝违反本协定或其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驾驶员、运输经营人或车辆进入其境。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状况的透明度
  缔约各方应备有以英语编写的与本协定规定的货物和人员跨境运输有关的其国家法律、法规、程序和技术信息的综合宣传册。
  第三十二条 无歧视待遇
  在跨境运输中,缔约各方应对其他缔约方的车辆、货物和人员给予平等的不低于根据本协定规定给予第三国车辆、货物和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协助
  当发生涉及来自另一缔约方的人员、运输经营人、车辆或货物的交通事故时,东道国应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并尽快通知本国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多式联运
  缔约各方应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多式联运的经营:
  (1)实施附件十三(a)所列的统一的多式联运责任制度;
  (2)确立如附件十三(b)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最低资质要求;
  (3)建立附件十四所规定的集装箱海关特别制度。
  第三十五条 报文和程序
  1.缔约各方承认报文和程序是影响过境运输效率的重要的时间因素和成本因素,同意将这些成本与延误保持在最低程度。
  2.因此缔约各方应:
  (1)限制跨境运输所需报文的数量,尽可能减少有关程序和手续;
  (2)为所有用于跨境运输的文件提供英文译文;
  (3)使其文件与联合国贸易文件格式相一致;
  (4)尽可能地将商品编码和说明与如附件十五所列国际贸易通用的相一致;
  (5)定期检查所有跨境运输所需文件和程序的必要性和实用性;
  (6)废除任何多余的或无特定目的的文件及形式上的要求;
  (7)在2005年前使所有度量衡单位与标准国际单位(国际现代公制单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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