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为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其友好关系与合作;
渴望在本次区域许多国家经济转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发展其贸易关系做出贡献;
决心促进公路运输合作;
希望本着共同利益为缔约各方之间的货物及人员的运输和流动提供便利;
认识到本区域国家为便利陆路运输已采取步骤以双边或多边形式开展了合作;
强调其在发展和保持一个互利、畅通、快捷、合理和有效的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承诺;
忆及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亚太经社会)有关公路和铁路运输便利措施的第48/11号决议,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合作(GMS)1996年12月12-13日在昆明召开的次区域交通论坛第三次会议的建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与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是:
(1)为缔约各方之间货物及人员的跨境运输提供便利;
(2)简化和统一有关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的法规、规章程序和要求;
(3)促进多式联运。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将货物或人员通过公路(包括在没有桥梁的地方通过渡船过河)的跨境(进入、来自或穿越缔约一方领土)运输(无论车载与否,无论是公营还是私营的商业运输,无论自用、租用或为营利)。
2.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协定不直接处理贸易和移民事宜。因此,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依据其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过境和人员的入境/出境/过境的规则准许进入某领土的权利。
第三条 本协定所用术语的定义
本协定中所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协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及其附件和议定书。
(2)附件:包含技术性细节的本协定的一个附属文件。一个附件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3)国内运输权:在缔约一方境内两点之间由在另一缔约方设立的运输经营人进行的国内运输的权利。
(4)主管机关:由政府指定的负责实施本协定的一个机构或几个机构。
(5)危险货物:附件六所定义的各类货物。
(6)国内运输:在缔约一方领土之内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