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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二、拒绝协助之前,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与请求方中央机关协商,以便考虑是否可在满足被请求方认为必要的条件下提供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上述条件,则应当遵守。
  三、如果拒绝协助,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将拒绝理由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第四条 
  一、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名或者盖章。经被请求方中央机关认为适当,请求方中央机关也可以通过其他可靠联系方式提出请求。在此情形下,除非双方中央机关另行商定,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请求书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附有英文译文,除非双方中央机关另行约定。
  二、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所涉案件的事实;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性质和阶段;请求方的有关法律文本;
  (三)关于请求提供的协助的说明;
  (四)关于请求提供协助的目的的说明。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调取证据的人员的身份和所在地的资料;
  (二)获取或者记录证据的方式;
  (三)向被调取证据的人员询问的问题单;
  (四)关于被搜查的人员或者场所以及查找的文件、记录或者物品的准确说明;
  (五)关于被检查的人员、场所、文件、记录或者物品的资料;
  (六)关于对人员、场所、文件、记录或者物品进行检查或者对上述检查予以录的方式的说明,包括关于检查的任何书面记录格式;
  (七)关于被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场所、文件、记录或者物品的资料;
  (八)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地址、该人与诉讼的关系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九)关于认为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的说明;
  (十)关于执行请求时希望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一)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为调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提供协助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十二)关于对请求予以保密的理由的说明;
  (十三)关于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时限的说明;
  (十四)其他应当提请被请求方注意或者有助于执行请求的信息。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未能满足本条约规定的使该请求得以执行的条件,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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