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以下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建立两国间更有效的合作,
希望此类合作有助于两国打击犯罪,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一方应另一方请求,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侦查、起诉和其他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以下称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获取包括证言、陈述、文件、记录和物品在内的证据;
(二)执行搜查和扣押;
(三)进行专家鉴定以及对人员、场所、文件、记录或者物品进行检查和勘验;
(四)查找或者辨认人员、场所、文件、记录或物品;
(五)提供被请求方立法、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及地方机关持有的文件、记录或者物品;
(六)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作证或者在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提供协助;
(七)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在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中提供协助;
(八)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九)为有关没收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措施提供协助;
(十)提供犯罪记录;
(十一)被请求方法律许可并由双方中央机关商定的其他协助。
第二条
一、双方应当指定中央机关,履行本条约规定的职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央机关为司法部或者公安部。在日本国方面,中央机关为法务大臣或者国家公安委员会或者由他们指定的人。
二、本条约规定的协助请求应当由请求方中央机关向被请求方中央机关提出。
三、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中央机关应当直接相互联系。
四、对中央机关指定的变更可以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商定,无须修正本条约。
第三条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与政治犯罪有关;
(二)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求方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利益;
(三)请求不符合本条约的要求;
(四)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协助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族裔、政治见解或者性别而对该人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处罚,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在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所针对的行为依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