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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二、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被指控犯罪的所得是否位于其境内,并且应当将查询结果通知请求方。在提出请求时,请求方应当告知被请求方其认为上述犯罪所得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
  三、按照依本条第二款提出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努力追查资产,侦查金融交易,并且获取有助于追回犯罪所得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
  四、一旦根据本条第二款发现的涉嫌的犯罪所得,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并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阻止交易、转移或者处分上述涉嫌的犯罪所得。
  五、被请求方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可以应请求方的请求,将犯罪所得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上述资产的所得移交给请求方。
  六、双方应当确保在适用本条时尊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七、双方应当在各自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协助向被害人返还犯罪所得。
  第二十一条 证明和认证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根据本协定转递的文件无需证明或者认证。
  第二十二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提供司法协助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根据协助请求赴请求方的人员的旅费、食宿费用和该人可获得的津贴。上述费用应当按照请求方的标准或者规定支付;
  (二)鉴定人的支出和费用;
  (三)翻译的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在请求或者辅助文件中说明可支付的费用,经有关人员或者鉴定人要求,应当预先支付上述费用。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向有关人员或者鉴定人预先垫付应当由请求方偿还的费用。
  三、如果执行请求明显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决定提供所请求的协助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而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其他合作基础
  本协定不妨碍任何一方根据其他可适用的国际协议或者本国法律向另一方提供协助。双方也可以根据任何其他可适用的安排、协议或者惯例提供协助。
  第二十五条 修订
  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协定可以随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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