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及时执行协助请求。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应当按照请求方指定的方式执行请求。
二、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推迟
如果执行请求可能影响被请求方正在进行的侦查或者起诉,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但是应当迅速将推迟通知请求方。
第八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根据本协定向另一方提出请求的一方,应当根据另一方的要求,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
第九条 交流资料
一、双方应当根据请求,相互交流各自国家与履行本协定有关的本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二、一方应当根据请求向另一方通报对另一方国民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并提供判决或者裁定的副本。
第十条 限制使用和保密
一、未经被请求方事先书面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协定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二、根据请求:
(一)被请求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对协助请求、其内容、辅助文件和同意协助的事实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二)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证据、资料以及获得协助的事实予以保密,除非有关证据和资料系用于请求所述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
第十一条 送达文书
一、对于请求方为了送达而转递的文件,被请求方应当送达。但是对于要求某人作为被告人出庭的文书,被请求方不负有送达的义务。
二、送达文书的请求应当在当事人被要求出庭之日至少六十日前向被请求方提出。在紧急情况下,被请求方可放弃时间要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通过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请求方文书已送达。适当时,通知应当附有送达证明。
四、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送达证明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和受送达人签字。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字,应当由有关机关签署一份声明,说明上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