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根本利益;
(二)根据被请求方的本国法律,请求书中提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定罪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旨在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其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四)请求涉及政治犯罪;
(五)请求涉及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六)被请求方正在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同一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或者已经作出终审判决。
二、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提供协助,应当立即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并且根据请求,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退还给请求方。
三、在拒绝协助请求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可否在符合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提供协助。如果请求方接受附有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第五条 请求的内容
一、协助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和进行与请求有关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请求的目的,对所需协助的简要说明和对相关案情和法律的概述;
(三)在必要的情况下,受送达人的姓名、身份和地址;
(四)如有可能,作为侦查或者诉讼对象的人的身份、国籍和所在地;
(五)对希望在某一时间期限内执行请求的说明;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请求方希望遵循的特别程序或者要求及其理由的详细说明;
(七)如系请求调取证据、查询、搜查、冻结或者扣押,对认为可以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证据的理由的说明;
(八)如系请求向人员调取证据,关于对该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的事项的说明,包括要提出的问题;
(九)在必要的情况下,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对象的说明;
(十)对保密要求及其理由的说明;
(十一)如系安排在押人员协助,移交期间的看管人员或其类别、在押人员被转移到的场所和其返回的日期;
(十二)适当执行请求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二、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含的信息不足以使其执行该请求,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补充资料。
三、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或者经被请求方同意,请求可以口头提出,但应当随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协助请求书可以用请求方文字写成。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本款不妨碍双方中央机关就文件翻译问题相互协商,以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