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
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
忆及两国于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缔结的引渡条约,
忆及两国于二00五年四月五日缔结的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深切关注国内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加剧,
希望通过缔结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促进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原则
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本国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在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二、根据本协定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
(一)向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人员调取证据;
(二)送达文书;
(三)进行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
(四)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五)提供信息和移交证据物品;
(六)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者经证明的副本;
(七)提供有关请求方国民被判处刑罚的信息;
(八)协助包括在押人员在内的人员赴请求方国内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九)采取与犯罪所得和向被害人或者请求方返还资产有关的措施;
(十)协助获取专家鉴定;
(十一)查找和辨认人员;
(十二)交流法律资料;
(十三)不违背被请求方本国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履行本协定之目的,指定如下中央机关: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
(二)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方面为内政部.
二、双方应当通过中央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和交流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双方在告知中央机关后,可以通过相关机构、其他双边安排或者外交途径交流信息。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
第四条 拒绝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