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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七)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其国内法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协助。
  三、在拒绝某项请求或者推迟其执行之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中央机关加盖印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协助涉及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的说明,案件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简要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以及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四)请求应当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搜查地点的说明,以及对查询、搜查、勘验、冻结、限制、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七)保密程度及其理由;
  (八)关于应邀到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方面的资料;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所载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官方文字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及时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依据其国内法律,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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