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第六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俄民用航空领域的工业和技术合作,双方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民用航空合作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第二条
一、双方各自任命分委会主席,确定分委会双方人员组成。
二、分委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举行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分委会协商其机构组成,制订关于分委会的工作基本方向及程序的条例。
分委会条例须经中俄总理在定期会晤时批准。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有效期内有效,为该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