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本议定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应根据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但对附件B的任何修正只应以有关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通过。
第二十二条 1.除下述第2款所规定外,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内的事项上应行使票数与其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一个此类组织的任一成员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三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四条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属于《公约》缔约方的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并须经其批准、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应自1998年3月16日至1999年3月1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本议定书应自其签署截止日之次日起开放供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2.任何成为本议定书缔约方而其成员国均非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受本议定书各项义务的约束。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议定书的缔约方,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议定书义务方面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及其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本议定书规定的权利。
3.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在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中声明其在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上的权限。这些组织还应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再由保存人通知各缔约方。
第二十五条 1.本议定书应在不少于五十五个《公约》缔约方、包括其合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至少占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55%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已经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2.为本条的目的,“附件一所列缔约方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指在通过本议定书之日或之前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在其按照《公约》第十二条提交的第一次国家信息通报中通报的数量。
3.对于在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4.为本条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成员国所交存文书之外的额外文书。
第二十六条 对本议定书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二十七条 1.自本议定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后,该缔约方可随时向保存人发出书面通知退出本议定书。
2.任何此种退出应自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期满时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中所述明的变更后日期生效。
3.退出《公约》的任何缔约方,应被视为亦退出本议定书。
第二十八条 本议定书正本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同等作准。
1997年12月11日订于京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于规定的日期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件A
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
部门/源类别能源
燃料燃烧
能源工业
制造业和建筑
运输
其它部门
其它
燃料的飞逸性排放
固体燃料
石油和天然气
其它
工业
矿产品
化工业
金属生产
其它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
碳卤化合物和六氧化硫的消费
其它
溶剂和其它产品的使用
农业
肠道发酵
粪肥管理
水稻种植
农业土壤
热带草原划定的烧荒
农作物残留物的田间燃烧
其它
废物
陆地固体废物处置
废水处理
废物焚化
其它
附件B
缔约方 量化的限制或减少排放的承诺
(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
澳大利亚………………………………………………………108
奥地利…………………………………………………………92
比利时…………………………………………………………92
保加利亚*……………………………………………………92
加拿大…………………………………………………………94
克罗地亚*……………………………………………………95
捷克共和国*…………………………………………………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