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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二、在考虑了有关缔约国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以及委员会掌握的任何其他可靠资料后,委员会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从速向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在征得缔约国同意后,调查可以包括前往该国领土访问。

  三、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连同任何评论和建议一并送交有关缔约国。

  四、有关缔约国应当在收到委员会送交的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后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本国意见。

  五、调查应当以保密方式进行,并应当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寻求缔约国的合作。

  第七条 
  一、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中详细说明就根据本议定书第六条进行的调查所采取的任何回应措施。

  二、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在第六条第四款所述六个月期间结束后,邀请有关缔约国告知该国就调查所采取的回应措施。

  第八条 
  缔约国可以在签署或批准本议定书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声明不承认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委员会权限。

  第九条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二○○七年三月三十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已签署公约的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签署。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应当经批准或加入公约的本议定书签署国批准,经正式确认或加入公约的本议定书签署区域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本议定书开放给业已批准、正式确认或加入公约但没有签署议定书的任何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加入。

  第十二条 
  一、“区域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公约和本议定书所涉事项方面的权限移交该组织。这些组织应当在其正式确认书或加入书中声明其有关公约和本议定书所涉事项的权限范围。此后,这些组织应当将其权限范围的任何重大变更通知保存人。

  二、本议定书提及“缔约国”之处,在上述组织的权限范围内,应当适用于这些组织。

  三、为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目的,区域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均不在计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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