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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3)[某些情况下的“领土”]为实施(1)款,在所有缔约方均为同一政府间组织的成员国的情况下,当该组织的章程有要求时,可以在该组织的成员国家领土上采取行动统一行动,在其各自领土上开展相同的活动,但在这样做时,应报告秘书长。
  第7条 特异性
  如果一个品种在申请书登记之时显然有别于已知的任何其他品种,则这个品种应被认为是特异的。特别是,在任何国家里,如果一个其他品种的育种者权利申请或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登记的申请,获得了育种者的权利或者在法定的品种登记处登记,则应认为从申请之日起,该其它品种便是已知的品种。
  第8条 一致性
  一个品种从其繁殖的特点预期可能出现变异的情况下,如果其有关特性表现足够的整齐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
  第9条 稳定性
  如果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的每个周期末尾其有关特性保持不变,则该品种就应认为是稳定的。

第四章 申请育种者权利

  第10条 提交申请
  (1)[首次申请地]申请育种者权利的育种者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提交首次申请的缔约方。
  (2)[续后申请时间]在受理首次申请的缔约方主管机关尚未批准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育种者有权向其他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提交育种者权利的申请。
  (3)[保护的互不依赖性]任何缔约方均不得以对同一品种未向其他国家或政府问组织提交保护申请,或这种申请已被拒绝或其保护期已满为由,拒绝授予育种者权利或限制其保护期限。
  第11条 优先权
  (1)[优先权及其期限]凡已正式向缔约方之一提交保护某一品种的申请(“首次申请”)的育种者,出于为获得同一品种育种者权利而向其他缔约方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续后申请”)时,均享有为期12个月的优先权,这个期限从提交首次申请之日算起,申请的当日不计在内。
  (2)[优先权要求书]育种者为从优先权中获益,在提交续后申请时有权要求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受理续后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要育种者在一定时间内(从提交续后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个月)提供有关文件,包括经受理首次申请的主管机关证实为真实文本的首次申请的副本和样品或其他证据,证明两次申请的主题内容是同一个品种。
  (3)[文件和材料]允许育种者在优先权期满后两年之内,或在首次申请被拒绝或撤出后的适当时间内,向续后申请受理主管机关提供根据该缔约国法律需要的信息、文件或材料,以满足第12条所指的审查要求。
  (4)[该期限内发生的事件](1)款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的事件,例如另提申请或首次申请所涉及品种的公开或利用,不能成为拒绝受理续后申请的理由。这类事件也不应产生第三方之权利。
  第12条 申请的审查
  决定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应就其是否按照第5至第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中,受理主管机关可种植该品种或进行其他必要测试,促使该品种进行种植或其他必要的测试,或考虑种植测试结果或其他已进行试种的结果。为进行审查,受理主管机关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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