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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
(1961年12月2日制定,1972年11月10日、1978年10月23日、199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定义
  第二章 缔约方总的义务
  第2条 缔约方的基本义务
  第3条 受保护的属和种
  第4条 国民待遇
  第三章 授予育种者权利的条件
  第5条 保护的条件
  第6条 新颖性
  第7条 特异性
  第8条 一致性
  第9条 稳定性
  第四章 申请育种者权利
  第10条 提交申请
  第11条 优先权
  第12条 申请的审查
  第13条 临时性保护
  第五章 育种者权利
  第14条 育种者权利适用范围
  第15条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第16条 育种者权利用尽
  第17条 行使育种者权利的限制条件
  第18条 管理商业性活动的措施
  第19条 育种者权利期限
  第六章 品种名称
  第20条 品种名称
  第七章 育种者权利的无效和终止
  第21条 育种者权利的无效
  第22条 育种者权利的终止
  第八章 联盟
  第23条 成员
  第24条 法律地位和办公地点
  第25条 机构
  第26条 理事会
  第27条 联盟办公室
  第28条 语言
  第29条 财务
  第九章 本公约的履行;其它协定
  第30条 本公约的履行
  第31条 缔约方与受先前文本约束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32条 特别协定
  第十章 最后条款
  第33条 签字
  第34条 批准、接受或核准;加入
  第35条 保留权
  第36条 有关法规和受保护植物属、种的通讯交流;信息公布
  第37条 生效;先前文本的关闭
  第38条 本公约的修改
  第39条 退约
  第40条 保留现有的权益
  第41条 本公约的原始文本和官方文本
  第42条 文本保存机构的职责

第一章 定 义

  第1条 定 义
  本文本的目的:
  (i)“本公约”系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目前的文本(1991);
  (ii)“1961/1972年文本”系指1961年12月2日制定的, 1972年11月10日补充修订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ii) “1978年文本”系指1978年10月23日制定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文本;
  (IV)“育种者”系指
  --培育或发现并开发了一个品种的人;
  --上述人员的雇主或按照有关缔约方的法律规定代理雇主工作的人;或
  --视情况而定,上述第一个人或第二个人的继承人;
  (v)“育种者的权利”系指根据本公约向育种者提供的权利;
  (vi)“品种”系指已知植物最低分类单元中单一的植物群,不论授予育种者的权利的条件是否充分满足,该植物群可以是:
  --以某一特定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表达的特征来确定;
  --至少表现出上述的一种特性,以区别于任何其他植物群,并且
  --作为一个分类单元其适用性经过繁殖不发生变化;
  (vii)“缔约方”系指参加本公约的一个国家或一个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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