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于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体状况,如果移交可能危及被请求引渡人的生命或者使其健康状况恶化,也可以推迟移交。
四、如果被请求方决定推迟移交,应当通知请求方,并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证推迟移交不影响最终向请求方移交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六条 通报结果
应被请求方的要求,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有关对被引渡人进行起诉、判决、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七条 移交物品
一、应请求方的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以下物品和文件,并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移交:
(一)可作为证据的物品和文件;
(二)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第一款提到的物品仍然应当予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了审理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物品,或者在这些物品将被返还的条件下予以移交。
四、被请求方或者第三人对这些物品可能已经取得的任何权利应当予以保留。在此情况下,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这些物品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八条 过境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非另一方国民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应当提出过境请求,另一方应当予以同意。该请求应当包括有关该人的身份、外表特征、国籍、案情概要和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的说明。
二、在依据本条约可能拒绝引渡的情况下,也可以拒绝过境请求。
三、被引渡过境人在过境方领土内,应当由该方主管机关负责看管。
四、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如果没有在过境方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同意。如果在过境方领土意外降落,过境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过境请求,只要在意外降落后九十六小时内收到过境请求,过境方应当羁押被引渡过境人直至过境完成;
(二)如果有飞机降落的计划,请求方应当提出正式的过境请求。
第十九条 费用
一、在被请求方境内由引渡产生的移交前的费用由被请求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