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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

  4.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请求方已经掌握的、可能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身份和所在地点的所有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二)对于为进行刑事诉讼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原件或者经证明的副本。如果该逮捕证不是由法院、法官或者检察院签发的,则必须附有上述机关授权逮捕的决定的经证明的副本。
  (三)对于为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原件或者经证明的副本;
  2.关于所判刑期以及尚需执行的剩余刑期的说明。
  二、引渡请求和所附文件应当由请求机关签字和盖章。

  第九条 补充材料

  如果请求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请求方依照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应当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或者通知请求方补齐所缺材料。被请求方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语言

  引渡请求和所附文件应当用请求方的官方语言撰写,并附有被请求方官方语言的译文。

  第十一条 特定规则和再引渡

  一、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不得对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就其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行为进行起诉、审判、羁押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已经同意。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提出申请,并附有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和载有被引渡人接受或者反对扩大引渡范围或者再引渡等陈述内容的司法笔录。
  (二)被引渡人在其最终获释后三十天内可以离开请求方领土而未离开,或者在离开后又自愿返回该方领土。
  二、如果引渡某人所依据的犯罪的法律定性发生变化,只有在新定性的犯罪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对该人进行起诉或者审判:
  (一)符合本条约规定的可以引渡的条件;
  (二)犯罪事实与此前已经同意的引渡所针对的事实相同;
  (三)对该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与对此前已经同意的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可判处的最高刑相同或者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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