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籍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被请求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
二、被请求方如果仅因为国籍原因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则应当根据其法律和请求方提供的事实,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将一切与该犯罪有关的卷宗、文件和物证转交给被请求方。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请求方。
第五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当被请求方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已经由于该犯罪受到起诉;
(二)被请求方司法机关已经决定终止诉讼;
(三)被请求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和请求方提供的事实,将案件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将一切与该犯罪有关的卷宗、文件和物证转交给被请求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拒绝引渡:
(一)第三国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无罪或者有罪的终审判决;如果是有罪判决,被请求引渡人已经服刑完毕;
(二)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后认为,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健康等原因,移交该人会对其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六条 程序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临时羁押、引渡和过境请求。
第七条 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八条 请求和相关文件的提交
一、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
(一)对于所有引渡请求: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引渡请求所针对的案件事实的说明,包括说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该行为的定性,以及指明适用的法律条款,包括有关时效的条款;
3.有关该项犯罪及其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和时效的法律规定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