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
(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
并且希望在尊重各自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共同规范两国引渡关系,
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根据双方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犯罪为可引渡的犯罪。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二、此外,为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执行的刑期应当至少为六个月。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的多项犯罪,其中至少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被请求方亦可以针对其他犯罪同意引渡。
四、如果引渡请求系针对违反有关赋税、关税、外汇管制或者其他税务事项的法律的犯罪,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没有规定同类的赋税或者关税,或者没有规定与请求方法律类似的赋税、关税或者外汇管制条款为理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接受这一请求会使该人的处境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终审判决、大赦或者赦免;
(四)根据任何一方法律,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的时效已过;
(五)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六)引渡请求涉及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缺席判决,而请求方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七)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