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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第十五条 除了本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外,ITER组织总干事,或在这一职位空缺时受命代行职权的人,应当享有与其级别相当的外交人员同等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六条 履行与ITER组织相关职能或为ITER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限度内,包括为履行其职能或执行其使命的在途期间,应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
  (一)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结束作为ITER组织专家履行职能后仍继续享有,但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二)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三)关于货币和外汇管理和私人行李,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第十七条 
  一、为ITER组织的利益,ITER组织支付的薪金报酬在构成应缴税的限度时应当免征所得税。缔约方保留在确定其他来源的收入的税赋时,考虑这些薪金报酬的权利。
  二、上述第一款规定不适用于ITER组织支付给前总干事和职员的年金和退休金。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适用于ITER组织《职员管理条例》所适用的所有类别的职员。理事会应决定第十六条所适用的专家的类别。本条所述的职员和专家的姓名、职务和地址应随时告知ITER组织各成员。
  第十九条 如果ITER组织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ITER组织、总干事和职员应根据与各缔约方和(或)东道国订立的协议,免于向国内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强制捐税。
  第二十条 不得迫使任何缔约方将本协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所述的特权和豁免授予其本国国民或在开始担任ITER组织驻该缔约方的职员时为该缔约方永久居民的人。
  第二十一条 
  一、本协定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并非为总干事、职员和专家的私人利益而给予。特权和豁免只是为了在所有情况下保障组织不受妨碍的运作和享有特权豁免的人的完全独立而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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