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一、ITER组织的公务通讯和一切公文往来应享有不低于缔约方给予其他国际组织的待遇。
二、ITER组织以任何通讯方式进行的公务通讯不得审查。
第十二条 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ITER组织职员进出境或在境内停留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一、缔约方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能,前往或离开ITER组织所召集的会议地点途中,应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二)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的使命结束后仍应继续享有,但缔约方代表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三)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四)经由特别信使或密封邮袋接收文书或信件的权利。
(五)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手续。
(六)关于货币或外汇限制,享有给予担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七)私人行李享有给予外交代表的同样的过关便利。
二、特权和豁免并非为缔约方代表的私人利益而给予,而是为保障他们能完全独立执行其有关ITER组织的职务而给予。根据《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缔约各方在认为保留其代表的豁免将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该项豁免并不妨害给予豁免的本旨的情况下,应放弃其代表的豁免。
第十四条 ITER组织职员应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
(一)就其履行职能时实施的行为,包括口头或书面言论,免受管辖,即便在他们从ITER组织离职后仍应继续享有,但ITER组织职员在其实施的交通违规案件和他拥有或驾驶的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案件中,不享有豁免。
(二)豁免国民服役的一切义务。
(三)其一切公文和文件不得侵犯。
(四)在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方面,其本人及与他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应享有通常给予国际组织职员的同样的便利。
(五)关于外汇管理,享有与其他国际组织职员可比的同样特权。
(六)发生国际危机时,其本人及与他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应享有与外交代表的同样的遣送返国便利。
(七)有权在相关国家首次任职时进口免税家具和私人物品,并有权在结束驻该国任期时免税运出家具和私人物品,但两种情况下,都必须符合此项特权行使地国认为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