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ITER组织还应免于任何形式的行政和临时司法强制措施,除非组织在特定案件中明确放弃了该项豁免,或在因下述情况或与下述情况相关而必须采取的限度内:
(一)防止或调查交通事故,事故涉及ITER组织所有或以ITER组织名义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执行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做出的仲裁裁决。
第五条
一、ITER组织及其财产和收入在公务活动范围内,免征直接税。
二、在ITER组织采购物品或服务,或此等物品或服务为ITER组织所用或代表ITER组织使用的情况下,如果购买物品或服务的价款中包含税金,缔约方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免除此类税赋,或提供补偿,但以物品或服务系ITER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绝对必需为限。
第六条
一、ITER组织或代表ITER组织,为公务活动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应免征一切关税和其他税款。ITER组织为公务活动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免受进出口的禁止和限制,除非上述禁止或限制与《组织协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所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
二、根据本协定第五条免税的物品或根据本条第一款进口的物品不得出售或转赠,除非符合已经给予豁免的缔约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一、就第五条和第六条而言,ITER组织的公务活动应包括管理活动,如与组织设立的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行为,和与《组织协定》规定的ITER组织宗旨相符的活动。
二、第五条和第六条不适用于纯为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的捐税。
第八条 为ITER组织职员个人使用购买或进口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应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享有豁免。
第九条 在不违反《组织协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提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ITER组织发出或接收的出版物和其他信息资料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第十条
一、ITER组织可以接收并持有任何形式的资金、货币、现金或证券;并可以为了《组织协定》规定的目的自由处分,以及在满足应负义务的限度内,持有任何币种的账户。
二、在行使第一款所述的权利时,ITER组织应适当顾及任何成员所提的主张,但以采纳此种主张被认为不会损害ITER组织的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