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理事会应确定各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加入条件。
四、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本协定的生效时间应在保存人收到其加入书及第十二条第五款所述通知书30天后。
第二十四条 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定初始期限为35年。该期限内最后5年或经东道国同意的更短时间应专门用于ITER装置的去活化。
二、理事会应在本协定期满至少8年前,建立一个以总干事任主席的特别委员会,该特别委员会应根据ITER进展情况,就是否应延长本协定期限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特别委员会应评估ITER装置的技术和科学状况;论述本协定需要延期的理由;并在建议本协定延期之前,就所需预算及对去活化和退役费用的影响等财务问题进行评估。特别委员会应在其成立后1年内向理事会提交报告。
三、根据特别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理事会应在期满至少6年前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是否延长本协定的期限。
四、理事会延长本协定期限应总共不超过10年。如果延长期限会改变ITER组织工作的性质或改变成员方的财务投入框架,理事会不可延长本协定。
五、理事会应在本协定期满至少6年前,确认本协定的预期终止时间,并决定去活化阶段和解散本组织的安排。
六、本协定可经所有缔约方一致同意终止,但应确保留出去活化所需时间和退役所需资金。
第二十五条 争端解决
一、缔约方之间、一方或多方与ITER组织之间任何源于或与本协定相关的问题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诸如仲裁等其他一致同意的程序加以解决。相关缔约方应举行会议就这类问题的实质进行讨论,以便尽早解决。
二、如果相关缔约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端,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理事会主席(如果主席是从争端成员方中选出的,则请求理事会的一位非争端成员方理事)担任争端解决会议的调解人。争端解决会议应在争端成员方提出调解要求后30日内举行,并在此后60日内结束。调解人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提交调解报告。在编写调解报告过程中,调解人应征求非争端成员方对解决争端的建议。
三、如果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端,争端成员方可同意按照议定程序将争端提交一致同意的争端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退出
一、本协定生效10年后,东道方以外的任何缔约方可将其退出的意愿通知保存人。
二、退出不应影响退出缔约方对ITER装置建造费用的投入,如果某缔约方在ITER运行期间退出,该缔约方还应按照已同意投入份额承担ITER装置退役费用。
三、退出应不影响退出缔约方在退出前执行本协定产生的延续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
四、退出应在本条第一款所述通知书提出之年的下一财政年度年末生效。
五、退出的细节应由ITER组织与退出缔约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二十七条 附件
《信息和知识产权附件》和《场址支持附件》应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修订
一、任何缔约方均可提议修订本协定。
二、所提议的修订应经理事会审议一致同意后,向各缔约方提出建议。
三、修订应按各缔约方国内法程序批准、接受或核准,并在各缔约方交存批准、接受或核准书30天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保存人
一、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应是本协定的保存人。
二、本协定的正本应交由保存人保存。保存人应将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分送各签字方,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送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和公布。
三、保存人应通知签字方、加入国和加入本协定的国际组织以下事项:
1.每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
2.根据第十二条第五款收到的每份通知书的交存日期;
3.本协定生效日期及按第二十八条规定修订的生效日期;
4.任何缔约方退出本协定的意向通知书;
5.本协定的终止。
兹证明,下列被授权签字的各方已经签署本协定。
2006年11月21日于巴黎签署,正本一份,以英文写成。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普托什尼克 徐 冠 华
印度共和国政府 日 本 政 府
卡 可 达 岩 屋 毅
大韩民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金 雨 植 特 拉 韦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奥 巴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