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干事任期5年。总干事可续任1次,时间不超过5年。
四、总干事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管理ITER组织、实施组织活动、执行组织政策、实现组织目的。尤其是,总干事应:
(一)起草并向理事会提交:
1.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和调整的允许范围;
2.《ITER项目计划》、《资源预估》及其年度更新;
3.批准的总预算内的年度预算,包括年度投入与年度决算;
4.高级职员任命和ITER组织主要管理结构的建议;
5.《职员管理条例》;
6.《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7.年度报告。
(二)任命、指导和监督职员。
(三)负责安全和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以遵守第十四条所述法规。
(四)必要时与东道国合作,获得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和开发利用所需的批准书和许可证。
(五)促进成员方国内相关聚变研究计划之间,以及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协作。
(六)确保ITER组织使用的采购部件和系统的质量和适配性。
(七)必要时向理事会提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补充技术文件。
(八)经理事会事先批准,根据第十九条缔结国际合作协议和安排,并且监督其实施。
(九)安排理事会会议。
(十)按照理事会要求,协助理事会的辅助机构执行任务。
(十一)从进度、结果和质量上监督和控制年度计划的执行,并验收完成的任务。
五、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总干事应出席理事会会议。
六、在不抵触第十四条的情况下,ITER组织总干事和职员的责任应具有完整的国际性。在履行其职责时,他们不得寻求或接受ITER组织外任何政府或任何权力部门的指示。每个成员方都应尊重总干事和职员责任的国际性,不得试图影响他们履行其职责。
七、职员应支持总干事履行其职责,并接受总干事的管理。
八、总干事应按照《职员管理条例》任命职员。
九、每名职员的任期不超过5年。
十、ITER组织的职员应根据实施ITER组织活动的需要由合格的科技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十一、职员的任命应考虑其资质,并考虑按照各个成员方投入额适当分配职位。
十二、成员方可以按照本协定和相关规定,向ITER组织派遣借调工作人员和访问学者。
第八条 ITER组织的资源
一、ITER组织的资源应包括:
(一)实物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包括:
1符合所达成技术规格的专门部件、设备、材料和其他货物与服务;
2成员方派遣的借调职员。
(二)成员方提供给ITER组织预算的资金投入(以下简称现金投入)--参见《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
(三)按照理事会核准的要求和条件所得到的额外现金和实物资源。
二、各成员方在本协定有效期限内的投入应参照《ITER建造、运行、去活化、退役阶段价格估算及各方投入模式》文件和《ITER项目各阶段成本分摊》,并可根据理事会一致同意的方式加以更新。
三、ITER组织的资源应专用于促进实现第二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目的和实施第三条确定的ITER组织的职能。
四、除非理事会另行批准,各成员方应通过一个适当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该成员方的国内机构)向ITER组织提供其投入。成员方直接向ITER组织提供现金投入应不需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一、《项目资源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稳妥的ITER组织财务管理。这些条例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原则:
(一)财政年度。
(二)为结算、预算和资源评估目的,ITER组织应使用的记账单位或货币单位。
(三)《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的表述和结构。
(四)用于编制和采纳年度预算的程序、年度预算和内部财务控制的执行。
(五)成员方的投入。
(六)合同的签订。
(七)投入的管理。
(八)退役基金的管理。
二、总干事应每年编制并向理事会提交更新的《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
三、《ITER项目计划》应明确ITER组织执行其各项职能的计划,并贯穿本协定始终。它应:
(一)概述整体规划,包括为实现组织目的而设定的时间表和重要时间节点,并按照总体规划总结ITER项目的进展。
(二)表述ITER组织在未来5年(若建造阶段长于5年则为建造阶段)活动计划的具体目标与时间表。
(三)提出ITER项目风险评估及规避和缓解风险措施等方面的合适意见。
(四)ITER《资源预估》应对已支出资源、今后为执行《ITER项目计划》所需资源及资源供给计划做出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