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ITER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在成员方领土上享有所需法定权利,包括: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持有和处置财产。
(三)获得许可证。
(四)提起诉讼。
第六条 理事会
一、ITER组织的首要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每个成员方任命的代表不超过4名。
二、协定生效3个月内,保存人若收到各成员方在本协定第十二条第五款中提及的正式通知,应召开第一次理事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协定生效后3个月内由本协定保存人召集召开。
三、理事会从其理事中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任期1年,并可续任不超过3次,总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四、理事会应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通过其议事规则。
五、除非另有决定,理事会每年应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可以应某成员方或总干事的请求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应在总部召开,理事会另有决定除外。
六、理事会可以酌情决定召开部长级会议。
七、理事会应按照本协定,对ITER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负有推动、全面指导和监督之责任。理事会可以按照本协定,就本协定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做出决定和提出建议。尤其是,理事会应:
(一)决定对总干事的任命、更换及任期的延长。
(二)根据总干事建议,通过并在必要时修订ITER组织的《职员管理条例》和《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三)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ITER组织的主要管理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总干事建议,任命高级职员。
(五)参照第十七条,任命财务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根据第十八条,决定ITER组织管理评估的工作范围,并为此任命1名管理评估员。
(七)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ITER计划各阶段总预算以及本款第(十)项中提及的年度更新的允许调整范围,以及核准初始的《ITER项目计划》和《资源预估》。
(八)核准总费用分摊方案的调整。
(九)经有关成员方同意,在不改变总费用分摊比例的情况下,核准采购分配调整方案。
(十)核准《ITER项目计划》及《资源预估》的年度更新,并相应核准年度计划和通过ITER组织的年度预算。
(十一)核准ITER组织的年度账务。
(十二)通过年度报告。
(十三)必要时,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通过补充技术文件。
(十四)必要时,建立理事会辅助机构。
(十五)根据第十九条批准缔结国际合作协议或安排。
(十六)决定对土地和其他不动产的购置、出售和抵押。
(十七)根据总干事建议,按照第十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与信息传播规则。
(十八)根据总干事建议,经有关成员方同意,按照第十三条,批准建立派驻机构的细节安排。理事会应定期检查所建派驻机构的延续问题。
(十九)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确立ITER总部和派驻机构所在成员方或国家与ITER组织之间关系的协议或安排。
(二十)根据总干事建议,批准为促进各成员方内部相关聚变计划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以及为促进这些计划与ITER组织之间的合作所开展的工作。
(二十一)根据第二十三条,做出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加入本协定的决定。
(二十二)根据第二十八条,向各成员方提议对本协定的修改。
(二十三)决定接受或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并提供与之相关的附属担保物。
(二十四)决定是否提议由国际出口控制机构考虑将材料、设备和技术纳入其控制清单,并参照第二十条制定支持和平利用和不扩散的政策。
(二十五)批准第十五条所述赔偿安排。
(二十六)根据第十二条第三款决定放弃豁免,拥有按照本协定实现ITER组织目的和执行ITER组织职能所需要的其他权力。
八、理事会应就本条第七款第(一)、(二)、(三)、(七)、(八)、(十五)、(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项及第十款所述加权投票体系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决策。
九、除本条第八款规定的事项外,成员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理事会应按照本条第十款通过加权表决做出决定。涉及本协定第十四条事项的决定应征得东道方同意。
十、成员方各自选票的权重应反映其对ITER组织的投入。加权投票的体系方式,包括选票的分配和决策规则,应在理事会议事规则中加以确定。
第七条 总干事和职员
一、总干事是ITER组织行使其法定权能的首席执行官和代表。总干事的行为应符合本协定和理事会的决定,在履行职责时应对理事会负责。
二、总干事由职员协助完成工作。职员应由ITER组织直接雇用人员和成员方派遣的借调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