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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协定

建立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协定
(2007年10月24日生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24日递交批准书,2007年10月24日对中国生效。)


  目录

  前言
  第一条 ITER组织的建立
  第二条 ITER组织的目的
  第三条 ITER组织的职能
  第四条 ITER组织的成员方
  第五条 法人资格
  第六条 理事会
  第七条 总干事和职员
  第八条 ITER组织的资源
  第九条 项目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条 信息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场址支持
  第十二条 特权与豁免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
  第十四条 公众健康、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责任
  第十六条 退役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管理评估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
  第二十条 和平利用和不扩散
  第二十一条 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有关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 生效
  第二十三条 加入
  第二十四条 期限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争端解决
  第二十六条 退出
  第二十七条 附件
  第二十八条 修订
  第二十九条 保存人

  前言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日本政府、大韩民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忆及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支持下,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工程设计活动成功完成,提出了验证聚变能源可行性的研究装置的详细完整、充分整合的工程设计资料,以供协定各方使用;
  强调聚变能作为取之不尽、满足环保要求、有很强经济竞争力的能源的长期潜力;
  确信ITER是开发聚变能源道路上要采取的下一个重要步骤,且现在正是在聚变能研发进展基础上启动ITER项目的合适时机;
  考虑到2005年6月28日在莫斯科召开的ITER部长级会议期间ITER谈判各方代表的联合宣言;
  认识到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呼吁各国政府加大多种能源技术研发力度,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以及先进能源技术;
  强调ITER的联合实施对验证和平利用聚变能的科学技术可行性,以及对激发年轻一代热爱聚变事业等方面具有的重要意义;
  坚信ITER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要靠ITER组织围绕科技目标制定公共国际研究计划,并由各方优秀研究人员共同参与该计划的发展与执行;
  强调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开发利用、去活化和退役等过程中安全性和可靠性对验证聚变能源的安全性,提高其社会接受度的重要意义;
  坚信真诚合作对实施这一时间长、规模大的聚变能研发计划的重要性;
  认识到出于聚变能研究的目的,各方平等分享项目的科技成果,而涉及项目运作的其他权益则平衡分配;
  希望继续就此事业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富有成效的合作。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ITER组织的建立
  一、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以下简称ITER组织)据此建立。
  二、ITER组织的总部(以下简称总部)设在圣堡莱杜莱斯(法国罗纳河口省)。在本协定中,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是“东道方”,法国是“东道国”。
  第二条 ITER组织的目的
  ITER组织的目的是保障并促进第四条所指的成员方(以下简称成员方)之间合作实施ITER这一旨在验证和平利用聚变能科学技术可行性的国际计划,其基本特征是实现可持续聚变发电。
  第三条 ITER组织的职能
  一、ITER组织应:
  (一)按照ITER工程设计活动最终报告(ITER工程设计活动文件系列第21册)中提出的技术目标和总体设计,并根据本协定规定必要时可能采用的补充技术文件,进行ITER装置的建造、运行、开发利用和去活化,并保障ITER装置的退役。
  (二)鼓励成员方中参与国内聚变能研发计划的实验室、其他院所和个人对ITER装置进行开发利用。
  (三)促进公众对聚变能的理解和认同。
  (四)根据本协定,开展其他实现组织目的所必要的活动。
  二、ITER组织在履行职能时,应特别注意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关系。
  第四条 ITER组织的成员方
  本协定缔约方应是ITER组织的成员方。
  第五条 法人资格
  一、ITER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权与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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