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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一)开发、应用和转让零排放先进煤炭技术;

  (二)开发、应用和转让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促进能源关键技术的获得和推广;

  (四)在建筑和住宅领域提高能效;

  (五)发展环保型城市和交通运输方式;

  (六)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七、双方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共同确保这些技术成为负担得起的能源选择。双方将探索资金问题,包括私营部门、合资企业、公私伙伴关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资和出口信贷的潜在作用。双方将共同解决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的障碍。

  八、双方重申2004年关于鼓励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边协定,将进一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合作,交换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和排放交易市场的信息,鼓励双方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九、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更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双方将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合作,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特别是开展以下活动:

  (一)建立气候变化模型;

  (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及脆弱性;

  (三)研究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方法;

  (四)提高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

  (五)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方法。

  双方决定探讨加大同第三国共同合作的可能性,以便使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受益。

  十、双方将加强在能力和机构建设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宣传教育、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双方鼓励大型研究机构、实验室的合作以及科研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十一、双方承认减少毁林排放的重要性,将致力于更好地管理森林和植树造林。

  十二、双方鼓励法国开发署及其他相关机构支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具有示范和实用作用的项目。

  十三、双方承诺积极参与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并致力于推动就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尽快达成一致,特别是推动《京都议定书》下特设工作组最晚不迟于2009年完成工作,使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与随后的承诺期能够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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