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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

第 十 条



  每方根据各自可能,鼓励在各自教育机构和组织内以最为可行的方式研究其他各方国家的语言、历史、文化和文学。

第 十一 条



  各方根据协商交换涉及各自国家历史、地理和社会政治发展方面的材料和档案文献,以用于教学过程。

第 十二 条



  各方促进成员国各方学生社团之间的合作。

第 十三 条



  实施本协议的财务条件如下:
  (一)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的旅费(到达对方教育机构的往返旅费)由交流人员本人和(或)派遣组织和机构负担。
  (二)接受方依据各自现行法规免收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的学费,保障其无偿使用图书馆、教学实验设备,并向其提供奖学金和住宿。
  (三)接受方依据各自现行医疗法规向本协定框架内交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派遣方应确保交流人员享有医疗保险。
  (四)各方均不负担学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家庭成员的有关费用,也不为其提供住宿和工作。

第 十四 条



  为协调实施本协定,协商和实施教育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各方将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设教育合作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倡议下召开会议,总结本协定实施情况,并制定实施建议。

第 十五 条



  在各方相互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议定书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生效程序与本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相同。

第 十六 条



  当各方对协定的适用和解释产生分歧时,将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 十七 条



  汉语和俄语是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合作的工作语言。

第 十八 条



  本协定不影响各方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十九 条



  本协定开放,供成为上海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加入。
  本协定自新成员国向保存方交存加入文件后第30天起,开始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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