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
(2008年1月30日生效。2007年9月28日国务院核准。声明该协定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区)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以下简称“各方”),
为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和巩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忠实于2002年6月7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视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考虑到在教育领域传统的密切而富有成效的联系,
为在平等、独立并保持各方国家教育体系完整的原则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互利合作,
达成共识如下:
第 一 条
各方根据各自现行国内法规开展教育领域的合作,交流各方国家教育改革经验和信息。
第 二 条
各方支持教育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为此并根据需要,建立关于各方国家教育政策的信息和法律基础。
第 三 条
各方促进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各类学生和科研教学工作者的相互交流。
交流的规模、财务事项以及其他事项,每年将由各方国家教育管理部门以议定书的形式确定。
第 四 条
各方交换各方国家教育法规的信息、教育问题的材料。
第 五 条
各方联合举办关于教育领域多边合作具体领域的科研实践学术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和圆桌会议。
第 六 条
各方推动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 七 条
各方鼓励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学生相互参加国际奥林匹克竞赛、大奖赛、联欢节,以及联合举办的生态、旅游、体育及其他领域的活动。
第 八 条
各方在提高教育质量,交换各方国家教育机构和组织及其教育项目的许可、认证、评估程序的信息方面开展合作。
第 九 条
各方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教育机构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式样的学历证书互认和对等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