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犯罪行为,派遣方优先行使管辖权:侵犯派遣方财产或者安全的犯罪行为(叛国、破坏行为、间谍行为、危害国家秘密或者国防秘密情报及其他侵害宪法制度基础的犯罪行为),侵犯派遣方人员的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行为,以及派遣方部队人员执行公务时发生的犯罪行为;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犯罪行为,接受方优先行使管辖权;
(三)如有优先管辖权的一方决定不行使管辖权,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三、在派遣方部队驻地发生的针对派遣方或者其部队人员的、未查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派遣方可以行使管辖权。查明犯罪人后,按照本协定规定执行。
四、在提供司法协助时,由双方主管部门直接协作,双方部队指挥员也可以直接进行联系。
五、双方主管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收集和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以及将犯罪嫌疑人移交有管辖权一方时,彼此予以协助。
六、接受方应当立即通知派遣方关于派遣方部队人员被拘留的情况。
七、派遣方应当立即通知接受方关于接受方部队人员被拘留的情况。
八、在发生拘留、逮捕(羁押)及其他诉讼行为,以及移交部队人员或者提供司法协助时,双方遵循本国法律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九、属派遣方部队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接受方管辖,但处于派遣方控制时,在接受方提起诉讼之前由派遣方对其实施羁押。
十、所有双方管辖权竞合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结果,双方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
十一、派遣方在接受方领土不执行死刑判决。
十二、接受方行使管辖权,追究派遣方部队人员刑事责任时,被追究人有权要求:
(一)及时、迅速的侦查和审判;
(二)在审判前通知其被控告的具体罪状;
(三)与控方证人见面;
(四)使用吸收辩方证人参加的程序(如辩方证人受接受方管辖);
(五)自己选择律师援助或者无偿律师援助;
(六)翻译服务(如被追究人认为有此必要);
(七)与派遣方代表交谈并让其出席诉讼程序。
十三、双方主管部门就各自部队人员的个别犯罪案件可以请求对方移交或者接受管辖权,此类请求应当予以迅速友善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一、双方保护和相互交换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受双方法律保护的信息,按照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相互保护秘密信息的协定》执行。
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在本协定范围内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