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实施本协定执行两国间运输的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按照飞行时所在方的法律和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予以保障。
五、出现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不良飞行气象条件、航空器故障等)时,各方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都应当向执行军事运输的航空器提供帮助,包括提供迫降备用机场。双方无偿提供人力和物力保障航空器飞行的搜寻援救。
第十条
一、派遣方的军用舰船和辅助舰船进入接受方的领海、内水,应当按照接受方法律组织实施。
二、接受方向派遣方军用舰船和辅助舰船提供引航保障、拖船保障和港口勤务保障,应当经过双方另行协商实施。
第十一条 派遣方部队人员在临时处于接受方领土期间不受接受方有关外国公民护照、签证制度和移民管制及居留和行动规定的法律限制,但不得认为其获得了在接受方领土常住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一、部队凭事先向双方主管部门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在双方商定的出入境口岸出入各方国界。该部队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用中文、俄文书写,派遣方全权机构对名单和清单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内容应当包括部队进入接受方领土的目的和驻留期限。
二、部队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军衔、身份证编号等信息。
三、部队人员名单和可移动资产清单的格式与编写程序由双方全权机构协商。
四、部队人员出入各方国界时,需出示以下公民身份证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
俄罗斯联邦:护照、军人身份证、士兵证。
接受方承认派遣方部队人员的上述公民身份证件有效。
五、派遣方部队的个别人员根据接受方法律可以被拒绝进入接受方领土。
六、部队人员根据各方法律规定在跨越各方国界时可以携带个人自用物品及外汇。
七、双方海关根据部队可移动资产清单,简化海关手续并免于各类限制,优先办理部队可移动资产的通关和海关检查,免除关税和各类税费。
八、各方海关有权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部队人员进行人身检查和行李检查,如发现携带有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出入境的物品,可以予以没收,部队可移动资产清单之内的物资除外。
九、带有专门识别标志的部队公文袋不受海关检查,其识别标志应当通报双方主管部门。携带上述公文的信使应当持有部队授权人员签署的证明其权限及准许其传送公文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