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俄方为俄罗斯联邦国防部。
第三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程序和本协定规定并经过协商,可以将部队派遣到对方的领土举行演习。
第四条 演习的期限和地域,参加演习部队的编成和员额,过境地点和时间,部队的行动路线和驻地,以及进行演习的组织和程序等其他方面的问题由双方全权机构协商,并以纪要的形式签署载明。
第五条 派遣方部队人员应当尊重接受方的主权、法律和风俗习惯,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协定原则不符的行为,不得干涉接受方内部事务和参与在接受方领土的政治活动。为此目的,派遣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制定参加演习人员在接受方领土的行为守则并将其通知到参加演习人员。
第六条 接受方采取包括防止和制止一切非法行为在内的措施,以保证派遣方部队人员和可移动资产在接受方领土内的安全。
第七条
一、接受方为派遣方前往演习地域的军用列车、军事装备纵队、航空器、军用舰船、辅助舰船及其他浮动器材在接受方领土内的顺利通行提供便利。并可根据双方协商,由接受方向派遣方部队提供本国领土内铁路、公路、海路、水路及空中的交通工具。
二、接受方保障派遣方部队人员和可移动资产顺利返回派遣方领土。
第八条
一、接受方承认派遣方的国内车辆驾驶证件有效,并不再进行驾驶考试和收取费用。车辆驾驶员应当携带国内驾驶证件,该证件应当译成接受方的文字并加以妥善确认。
二、接受方免于派遣方部队的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者办理义务保险手续。
三、在接受方领土内使用车辆运输危险、大型、重型物资,应当按照接受方法律以及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组织实施。
四、派遣方部队只能在与接受方商定的演习地域和行动路线之内行动。
第九条
一、空中军事运输由双方负责国际空运的国家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实施。
二、航空器飞行应当按照与接受方商定的航路(航线)和空域(区域)实施。派遣方参加演习或者实施以演习为目的的军事运输的航空器在接受方军用或者民用机场的勤务保障及警戒由双方主管部门负责。
三、航空器沿国际航路的飞行由各方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的飞行情报区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