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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五)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缺乏实质联系;
  (六)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二、如果因为本条第一款提及的原因不能执行请求,或者执行请求将违背被请求方的基本法律原则,被请求方应当迅速将该请求及其所附文件退还请求方,并说明做出此决定的理由。
  三、如果提供协助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调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四、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五、被请求方如果推迟协助,应当将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的中央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调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的性质和事实摘要,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及其目的的说明,包括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与案件的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以及
  (五)关于调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当前状况的陈述。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被取证人员的身份和居住地的资料;
  (二)关于受送达人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三)关于需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的身份及下落的资料;
  (四)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或者物品的说明;
  (五)请求方规定或者希望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要求或者程序的说明,包括将提供信息、证据、文件或者物品的方式或者形式的说明;
  (六)当请求系与犯罪所得有关时:
  1.请求方认为犯罪所得可能在其管辖区内的理由的描述;以及
  2.如果有需执行的有权机关做出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及其当前状况的描述;
  (七)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八)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九)对所询问事宜的描述,包括请求方希望向被询问人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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