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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一)秘书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的薪金;
  (二)购买商品和服务;
  (三)购买秘书处活动所需的办公家具、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物品;
  (四)秘书处专职人员公务差旅费用;
  (五)用于包括秘书处日常运转费用在内的其他日常开支。

第四条 支出预算

  一、秘书处预算应根据支出预算执行,支出预算应包括财政期内所有支出。
  二、在财政期内的支出预算草案应由执行主任在上半年制定完成并提交给各成员国,以便之后由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批准。
  三、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或由下届高官会对本财政期支出预算作出修改后,可在已通过的预算范围内将某一款项的资金划至另一款项。
  四、财政期结束后,按照原预算未使用的秘书处预算资金结余,计入下一财政期的预算收入。

第五条 财 政 期



  一个日历年为一个财政期,始于1月1日,终于12月31日。

第六条 资金的保存



  由执行主任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机构保存资金。

第七条 财务报表

  一、执行主任监督秘书处财务资金的管理并对高官会负责。
  二、执行主任不迟于每财政期的3月31日向高官会提交上一财政期的财务报表。
  三、年度财务报表以美元或东道国货币为单位编成。换算汇率根据报表形成当日东道国国家银行汇率确定。
  四、财政期末时,通过收入超出支出额度或支出超过收入额度确定预算资金的盈余或赤字。如秘书处预算出现赤字,执行主任应将此通报高官会并就需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  计

  一、为检查秘书处财务活动,可按高官会意见,由高官会授权的机构进行每4年不少于一次的外部审计。执行主任须向被授权机构提供进行外部审计所必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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