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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六、在本协定解释和适用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分歧,由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
  七、每个签字的成员国,在其国家主权范围内,均有权退出本协定。有关决定应提前3个月通知协定保存方,并由保存方告知其他成员国。
  八、本协定生效12年后,成员国将就本协定永久有效或延长一定有效期问题作出决定。有关决定由签字成员国协商一致作出。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一份,用英文写成。
  保存方将向各成员国提交本协定经核对无误的副本。

  附件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
会议秘书处财务规则

第一条 总  则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财务规则》是《亚信秘书处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规则确定秘书处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执行程序并规范其基本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秘书处活动经费来源

  一、保障秘书处活动的经费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秘书处大楼的租用或建设经费,以及用于秘书处建立的开支,由东道国提供;
  (二)用于秘书处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及专职人员薪金、房租及其他相应的支出,由派遣国承担;
  (三)支付秘书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的薪金,购置物品、服务、资产的经费,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公务差旅费用,以及其他日常支出,包括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转的费用,从自愿缴纳的款项中支出。

第三条 秘书处预算及其结构

  一、秘书处预算包括财政期内所有货币和其他形式的收入与支出。
  二、收入包括:
  (一)由成员国不限数额向秘书处预算自愿缴纳的款项;
  (二)经成员国同意,可接受亚信观察员国和其他国家,拥有观察员地位的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及论坛、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货币和其他形式的自愿捐款;
  (三)其他收入。
  三、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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