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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七)在与东道国当局的交往中代表秘书处;
  (八)经成员国同意,倡议与国际组织和论坛的秘书处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
  (九)经事先通报并征得成员国同意,参加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以宣传亚信的活动。

第四条 财务规则和条例

  一、秘书处活动的财务问题由《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规定。该规则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根据高官会决议,按照《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条例并提交高官会批准,以规范秘书处各类活动的财务问题。

第五条 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

  一、成员国授权秘书处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关于秘书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设置地点、期限、条件的东道国协定。协定草案应由成员国外长批准通过。
  二、秘书处及其人员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成员国间签订的单独协定确定。

第六条 最后条款

  一、本协定对其国内法允许的成员国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三分之二签字成员国通报保存方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第30天起生效。
  二、本协定保存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三、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根据《亚信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本协定对本地区其他赞同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所规定的亚信宗旨与原则的国家开放。这些国家同样应履行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规定。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国家加入的日期。
  四、对于加入国,本协定可于保存方收到加入书之日生效,或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具体取决于上述两个日期哪一个更晚。
  五、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可以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议定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生效。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议定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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