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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
(2006年6月17日签订于阿拉木图,尚未生效。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核准)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成员国(以下简称成员国),
  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
  商定如下:

第一条 总  则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常设机构,根据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和本协定及作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职能。
  二、秘书处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阿拉木图市。
  三、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一、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三、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四、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六、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人员

  一、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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