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实,才允许进入包装厂。在加工出口南非苹果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点的苹果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苹果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南非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苹果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苹果。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二次感染。
5.在包装、装箱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护苹果不受来自于附近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感染。
6.运往南非的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 (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苹果,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 “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苹果。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非共和国)”(附2)。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