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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第五条 收获后的措施
  1.包装厂应位于实蝇非疫区内。只有来自注册果园、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果实,才允许进入包装厂。在加工出口南非苹果期间,禁止在同一场地同一时间加工内销果。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剔除掉的果实运出包装区域。
  2.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加工、检验、储存和运输,所有的过程应当在AQSIQ和/或AQSIQ的下属机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IQ)的严格检疫监督下完成。
  3.只有成熟的、无污点的苹果才能用于出口。出口的苹果应当经过筛选、清洗和/或刷洗、精选和分类,以保证果实不带有南非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泥土、砂粒、树叶和植物残体。
  4.苹果应当在AQSIQ批准的设施内进行包装和储存。加工和储存设施应当保持清洁,没有有害生物、泥土、植物残体以及丢弃或感染的果实。如果之前设施加工过国内和其他出口国家的果实,那么应先对设施进行清洁后方可加工出口南非苹果。包装的同时加工设施内不准有其他水果。包装厂应配备适当的设备,以避免果实二次感染。
  5.在包装、装箱和运输过程中,应当有效防护苹果不受来自于附近果园或其他农作物的感染。
  6.运往南非的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的硬板纸箱包装。不得使用植物源性材料,如稻草、麦秆。
  7.议定书中使用的术语遵从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颁布的《植物卫生条款术语表》相关规定(ISPM NO.5)。一“批” (lot)指的是若干个纸箱/纸盒的苹果,具有相同的品质,组成“货物”的一部分; “货物”(consignment)指的是同一货轮上、同一植物检疫书下的所有苹果。
  8.收获后抽样检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如果该批货物大于1000个果实,抽查600个果实;如果小于1000个(含)果实,则抽查450个果实,同时应当采取任何其他减少病虫害的有效措施。这个抽样程序可以保证95%的置信度,即一批货物中,视觉检查检疫性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比例不超过0.5%。
  9.AQSIQ应对发现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暂停相关果园的出口资格。
  第六条 标签
  每个包装箱应当用英语注明以下内容:
  (1)产地(省份),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生产点(果园)的名称或注册代码。和
  (2)“For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输往南非共和国)”(附2)。
  第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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