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中国苹果出口南非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中国苹果(Malus spp.)安全输往南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AQSIQ)和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DOA)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以下简称PRA)的基础上,就中国向南非出口苹果植物检疫要求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注册和批准
  1.中国输往南非的苹果须产自指定的生产区域,出口果园、包装厂应在AQSIQ注册,并由 DOA和AQSIQ共同批准。
  2.AQSIQ应保留每一地区向南非出口苹果的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代码,并可在DOA需要时提供,以便于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溯源。
  第二条 有害生物管理和监测
  1.中国出口南非的苹果应当符合南非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带有附1中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AQSIQ确保:
  (1)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果园控制管理计划 (如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计划)。必须针对附1中带‘*’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田间卫生措施和适当的化学防治。这些管理措施必须确保出口到南非的苹果不带有南非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保留有果园相关技术人员签字的有关管理措施的书面记录。
  (2)AQSIQ应定期对指定地区出口注册果园中有害生物进行调查和监测。需要时,AQSIQ应以标准报告的格式将调查和监测结果提交给DOA。如果发现除附1外南非关注的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应立即通报DOA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条 果实套袋
  1.所有出口南非的苹果须在生长期间进行套袋,以降低有害生物感染的风险。
  2.套袋应当在果树开花后,果实直径不超过 2.5厘米时进行。去除纸袋的时间应不早于收获前 4周。
  3.出口的苹果不能与非出口的苹果一起储存,并能与内销果明显区分。落地果实不能用于出口。
  4.去袋后,应针对蛀果类害虫进行田间检查 (或监测)和/或化学控制,并保存详细的记录,以便DOA需要时能够提供。
  第四条 实蝇非疫区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SPM 4 1996)和ISPM其他关于建立有害生物非疫区的相关要求,接受中国苹果产区(包括:陕西、山东、河北、辽宁、山西、安徽、河南、甘肃、江苏、北京、天津)为桔小实蝇非疫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