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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诉讼程序;
  (二)被请求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同时,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其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 中央机关和联系途径
  一、双方各自指定下列中央机关负责本条约的实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外交部;
  (二)在安哥拉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
  二、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第七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职业、住所地或者居所地等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资料;如有可能,有关其外表的描述、该人的照片和指纹;
  (三)有关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引渡请求及其辅助文件应当经签署和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 临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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