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委员会应建立自己的规则和程序。委员会所有决议应获一致同意。
五、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规会议。委员会常规会议应由缔约双方轮流主持。
第九十八条 争端解决程序管理
一、各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办公室为依据第十章设立的仲裁小组提供行政支持,并执行委员会可能指派的其他职能。
二、各缔约方应负责其指定办公室的运作和费用,并应将其地址告知委员会。
第十二章 例外
第九十九条 一般例外
就本协定而言,GATT1994第二十条及其解释性注释应在做必要的细节修订后纳入本协定,并作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一百条 基本安全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一缔约方提供和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
(二)阻止任一缔约方采取其认为对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任何行动,包括
1. 与裂变和聚变物质或衍生这些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行动,
2. 与武器、弹药和作战物资的贸易有关的行动,及此类贸易所运输的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机关的其他货物和物资有关的行动,
3. 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二)排除一缔约方为履行其在《联合国宪章》项下的维护或重建国际和平或安全的义务,或者为保护本国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其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税收
一、在本条中:
税收协定指在缔约双方之间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及
税收措施不包括第五条中所定义的“进口海关关税”。
二、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三、仅在GATT1994第三条对税收措施授予相应的权利或赋予相应的义务时,本协定才对该税收措施给予权利或赋予义务。
四、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影响缔约双方在任何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关于某一税收措施,本协定与缔约双方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间存在不一致,后者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效力优先。如缔约双方已签订税收协定,该税收协定项下的主管机关应具有独有的责任确定在本协定和该税收协定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
第一百零二条 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措施
如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一缔约方可以依据WTO协定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信息披露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缔约方提供和允许接触其认为如披露则会妨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其公共利益,或违反保护个人隐私或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者的财政事务和账户信息的法律以及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
第十三章 合作
第一百零四条 总目标
一、缔约双方应该建立紧密的合作,特别是旨在:
(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激励生产合作、创造新的贸易投资机会、促进竞争和创新;
(三)在考虑缔约双方的协作关系的同时,提高合作行动水平并加深合作行动;
(四)在文化领域加强并扩大缔约双方的合作、协作与相互交流;
(五)鼓励缔约双方及其货物与服务在各自的亚洲、太平洋和拉丁美洲市场上的存在;以及
(六)在与共同利益相关的领域,提高缔约双方间协作活动水平并加深协作活动。
二、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和原则,缔约双方重申各种形式的合作,尤其是经济、贸易、金融、技术、教育和文化合作的重要性。
第一百零五条 经济合作
一、经济合作的目标是:
(一)基于现有的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或安排;以及
(二)增进和加强缔约双方贸易与经济关系。
二、为实现第一百零四条中的目标,缔约双方应该适当地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一)就促进和扩展缔约双方货物与服务贸易的方法而开展的政策对话和定期信息和观点交流;
(二)保持缔约双方在重大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及任何构成增进缔约双方经济合作障碍的信息互通;
(三)为访问对方国家的商人和贸易使团提供相关部门知识上或支持上的协助和便利;
(四)支持缔约双方商业界的对话和经验交流;
(五)建立并发展为商业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和政府采购提供信息和识别机会的机制;以及
(六)在存在经济利益的领域,鼓励公有和/或私有部门的行为,并为之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六条 研究、科学和技术
一、研究、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要符合缔约双方共同利益,并遵守缔约双方政策,尤其是关于研究结果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规则,其目标是:
(一)基于缔约双方现有的在研究、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的协定和缔约双方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已经取得的后续成果;
(二)在适当的情况下,鼓励各自国家的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私有公司和其他研究组织达成支持在本协定框架下达成支持合作活动、计划和项目的直接安排,特别是和贸易与商业相关的;以及
(三)关注存在缔约双方共同利益和互补利益的部门的合作活动,尤其是便于缔约双方贸易和商业活动的信息通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活动。
二、为实现第一百零四条中的目标,缔约双方应该适时鼓励下列活动并为之提供便利,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一)与大学和研究中心磋商确定战略,鼓励联合的研究生学习和研究访问;
(二)交流科学家、研究人员和技术专家;
(三)交流信息和文件;以及
(四)推动公有或私有部门间的合作,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并共同努力进入新的市场。
第一百零七条 教育
一、教育合作的目标是:
(一)基于缔约双方在教育领域现有的合作协定或安排;以及
(二)促进缔约双方在教育领域的联系网络、相互理解和紧密的工作关系。
二、为实现第一百零四条所列目标,缔约双方应适当地鼓励并便利各自相关教育机关、机构和组织适时在如下领域进行交流:
(一)教育质量保障进展;
(二)各个层次的在线和远程教育;
(三)初等和中等教育体系;
(四)高等教育;
(五)技术教育;及
(六)为技术培训的产业合作。
三、教育合作的重点可放在:
(一)信息、教具和演示材料的交流;
(二)在达成一致的领域内计划与项目的共同规划和执行,以及目标活动的联合协调;
(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协作培训、合作研发活动的发展;
(四)符合缔约双方共同利益的项目中相关教学人员、行政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的交流;
(五)增进对各缔约方的教育系统和政策的理解,包括有关各类学历的解释和评估的信息,由此,在高等教育机构间可能就学分转换和学历互认的可行性进行讨论;以及
(六)合作开发创新的质量保障资源以支持学习和评估,以及教师和培训员在培训领域的专业发展。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合作
缔约双方应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增强缔约双方在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中小企业
一、缔约双方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合作应倾向于和中小企业共享信息与良好的实践。这些实践应促进下游和上游导向的合作和产业链联结开发,以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率,促进生产能力的开发以增加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机会,整合劳动力密集程序和人力资源开发的技术以提高中小企业对中国和智利市场的认识。
三、此外,合作应通过以下活动发展:
(一)信息交流;
(二)专家会议、论坛、专家对话和培训项目;以及
(三)促进经济工作者之间的联系,鼓励探索产业技术机会。
四、此外,合作还应包括:
(一)设计和开发鼓励合作和生产链联结开发的机制;
(二)定义和开发集群发展的方法和战略;
(三)增加中小型出口企业获取与强制程序相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信息的渠道;
(四)定义技术转让:倾向于向中小型企业转让技术创新和提高他们生产率的项目;
(五)增加中小型企业获取技术升级计划、金融支持与鼓励计划的信息的渠道;
(六)支持新的出口型中小型企业(主办、出口商俱乐部);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