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双方今后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
第四条
双方应按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维护。
双方进行此项工作的分工如下:
(一)位于一方领土上的界标,由该方负责。
(二)位于界线上的界标,由负责竖立的一方负责。
(三)双方负责维护和清理本方境内的边界林间通视道。
第五条
一、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界标,防止界标被损毁、移动或遗失。
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界标进行一次单独或联合踏查。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事先商定。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做成相关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二、如发现界标被损毁、移动或遗失,双方主管部门应立即相互通报。按本协定第四条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
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应做成记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附件一、二),并对界标照相,绘制位置示意图。
修理、恢复竖立或重新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相关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应做成记录(附件三),说明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理由,并将此情况上报本协定第五十条所设立的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做出决定,并确定另一竖立该界标的适当点位,但不得改变国界线位置。界标移位竖立后,应做成相应记录(附件四)。
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界线上竖立新的界标或其他界线标志。
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追究一切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对边界林间通视道状况进行一次联合踏查,其宽度根据勘界文件的规定为15米(双方国界线两侧各7.5米)。如需要,双方可单独或共同清理有碍通视的树木、灌木和其他植被,以保持国界线的清晰。
对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联合踏查的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预先协商确定。进行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俄文写成。
如一方主管部门需要在本方境内进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的工作,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十天将此情况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禁止对植被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及其他可能给双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方法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二、禁止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三章 边界联合检查
第七条
一、自勘界文件生效之日起,双方每十年对国界线走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范围。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与联合检查有关的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就联合检查的结果签署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四章 边界水
第八条
一、在利用边界水时,双方应采取措施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并尊重对方的权利和利益。
二、双方应在边界水的河漫滩上采取措施保持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不良影响。
三、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持边界水清洁,防止人为污染。
双方应按不同河段水体环境功能区划制订协商一致的水质标准和监测方法,控制边界水污染。
四、双方应就边境地区环境保护问题签订有关协议。
第九条
一、双方国家船舶在边界水航行时,根据对双方生效的国际条约,可在国界线本方一侧和沿通航界河的主航道及额尔古纳河的深槽航行。
在双方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水文地理工作,并依据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安装导航标志后,双方船舶(军用船舶除外)白天可在额尔古纳河上双方商定的河段航行,其速度不得冲坏河岸。双方边防巡逻艇不受航行时间和航速的限制。
白天是指日出前半小时至日落后半小时的时间。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允许第三国船舶(军用船舶除外)在边界水中航行。
三、所有船舶在边界水中的航行规则由双方有关协议确定执行。
四、双方将在通航界河依照双方主管部门商定的界河航标管理规则及双方的有关协议设置和维护航标。
五、双方应及时清除边界水中沉船和影响航行的其他障碍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六、在遇有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一方船舶可临时停靠另一方的河岸或岛屿。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给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协助,并尽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七、双方主管部门监督对双方有效的边界水利用协议和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一、双方公民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质及其他损害边界水鱼类等水生物资源的捕捞方式作业。
双方主管部门应共同或单方面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渔业生产。
二、双方公民在本国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但为科学研究目的捕捞除外。
三、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