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订立如下议定书。
第一条 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一段表述如下:
“秘书处是本组织主要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本组织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第二条 将本组织宪章第十一条第二、三、四、六、七段中的“主任”一词改为“秘书长”。
第三条 本议定书按本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 涛
(签 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埃莫马利·拉赫莫诺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