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 
(注*: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
  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 国民待遇
  第二章 表演者的权利
  第5条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第6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 复制权
  第8条 发行权
  第9条 出租权
  第10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三章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第11条 复制权
  第12条 发行权
  第13条 出租权
  第14条 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第四章 共同条款
  第15条 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6条 限制与例外
  第17条 保护期
  第18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9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20条 手续
  第21条 保留
  第22条 适用的时限 
  第23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五章 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24条 大会
  第25条 国际局
  第26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7条 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8条 本条约的签署
  第29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30条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31条 退约
  第32条 本条约的语文
  第33条 保存人

序言



  缔约各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
  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
  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
  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