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果有关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可共同寻求第三方斡旋或要求第三方调停。
三、如果没有进行斡旋或调停,或者协商、斡旋或调停均未能解决争端,一方可根据本公约附件所列的程序要求调解。相关各方应善意考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争端提出的建议。
四、任何缔约方均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声明不承认上述调解程序。任何发表这一声明的缔约方,可随时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宣布撤回该声明。
第二十六条 会员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二、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应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保存。
第二十七条 加入
一、所有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但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的国家,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二、任何经联合国承认享有充分内部自治,并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但按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没有完全独立的地区,也可以加入本公约。
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适用如下规定:
(一)任何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加入本公约,除以下各项规定外,这类组织应以与缔约国相同的方式,完全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如果这类组织的一个或数个成员国也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该组织与这一或这些成员国应确定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上各自承担的责任。责任的分担应在完成第(三)项规定的书面通知程序后生效,该组织与成员国无权同时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此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与其参加本公约的成员国数目相同的表决权。如果其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此类组织则不应行使表决权,反之亦然。
(三)同意按照第(二)项规定分担责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其一个或数个成员国,应按以下方式将所建议的责任分担通知各缔约方:
1.该组织在加入书内,应具体声明对本公约管辖事项责任的分担;
2.在各自承担的责任变更时,该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将拟议的责任变更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将此变更通报各缔约方。
(四)已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在其没有明确声明或通知保管人将管辖权转给该组织的所有领域,应被推定为仍然享有管辖权。
(五)“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系指由作为联合国或其任何一个专门机构成员国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这些国家已将其在本公约所辖领域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并且该组织已按其内部程序获得适当授权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
四、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处。
第二十八条 联络点
在成为本公约缔约方时,每一缔约方应指定第九条所述的联络点。
第二十九条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