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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缔约方承认公民社会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重要作用。缔约方应鼓励公民社会积极参与其为实现本公约各项目标所作的努力。
  第十二条 促进国际合作
  缔约方应致力于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创造有利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条件,同时特别考虑第八条和第十七条所述情况,以便着重:
  (一)促进缔约方之间开展文化政策和措施的对话;
  (二)通过开展专业和国际文化交流及有关成功经验的交流,增强公共文化部门战略管理能力;
  (三)加强与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及其内部的伙伴关系,以鼓励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四)提倡应用新技术,鼓励发展伙伴关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和文化理解,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五)鼓励缔结共同生产和共同销售的协定。
  第十三条 将文化纳入可持续发展
  缔约方应致力于将文化纳入其各级发展政策,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并在此框架内完善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 为发展而合作
  缔约方应致力于支持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减轻贫困而开展合作,尤其要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推动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部门:
  (一)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
  1.建立和加强发展中国家文化生产和销售能力;
  2.推动其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更多地进入全球市场和国际销售网络;
  3.促使形成有活力的地方市场和区域市场;
  4.尽可能在发达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为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进入这些国家提供方便;
  5.尽可能支持发展中国家艺术家的创作,促进他们的流动;
  6.鼓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开展适当的协作,特别是在音乐和电影领域。
  (二)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信息、经验和专业知识交流以及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公共和私人部门的能力建设,尤其是在战略管理能力、政策制定和实施、文化表现形式的促进和推广、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技术的应用及技能开发与转让等方面。
  (三)通过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来推动技术和专门知识的转让,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领域。
  (四)通过以下方式提供财政支持:
  1.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文化多样性国际基金;
  2.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必要时包括提供技术援助,以激励和支持创作;
  3.提供其他形式的财政援助,比如提供低息贷款、赠款以及其它资金机制。
  第十五条 协作安排
  缔约方应鼓励在公共、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发展伙伴关系,以便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增强他们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能力。这类新型伙伴关系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人力资源开发和政策制定,以及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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