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
序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举行第三十三届会议,
(一)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
(二)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
(三)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四)忆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
(五)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六)强调需要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发展合作之中,同时也要考虑特别强调消除贫困的《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
(七)考虑到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八)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财富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住民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及其得到充分保护和促进的需要,
(九)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文化表现形式连同其内容的多样性,特别是当文化表现形式有可能遭到灭绝或受到严重损害时,
(十)强调文化对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其社会作用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力,
(十一)意识到文化多样性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得到加强,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
(十二)重申思想、表达和信息自由以及传媒多样性使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在社会中繁荣发展,
(十三)认识到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十四)忆及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要素之一,并重申教育在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十五)考虑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个体的重要性,这种重要的活力体现为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由,以有益于他们自身的发展,
(十六)强调文化互动和文化创造力对滋养和革新文化表现形式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他们也会增强那些为社会整体进步而参与文化发展的人们所发挥的作用,
(十七)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
(十九)注意到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
(二十)意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肩负的特殊使命,即确保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以及建议签订有助于推动通过语言和图像进行自由思想交流的各种国际协定,